無名小站商業化?資訊傳播公民權益在哪理?  
文/傳播學生鬥陣

前言

近年來,藉由網路相簿服務迅速串竄紅的BBS「無名小站」,如今已然正式商業化,從
交大移出主機繼續經營。無名商業化的理由,據說是由於交大所能提供的資源與經費,
已無法負荷逐漸壯大的無名小站,而為了維持無名生存與「使用者權益」,無名站長毅
然決然自行成立公司,將無名商業化,以獲取更多資源與經費維持營運。

然,商業化後的無名小站,仍為外界所關心。諸如先前兩篇來稿,提到BBS是否為公共
領域的問題、網路媒體經營泡沫化可能性的問題、女體商品化,甚至還提到「無名公共
化」的建議。「無名公共化」或許不錯,但在「無名公共化」所指為何前,我們認為,
首先有針對無名商業化過程所引發之疑慮進行討論之必要。其商業化過程中,有些疑慮
我們必須提出,尤其是針對spin-off的種種疑點,由於此涉及了無名使用者的權益,
使用者有權清楚了解,而無名或許更當對此說清楚講明白。其後,我們將延伸討論,藉
由無名與其他相類似之案例,討論對網路服務的公共性與公共服務概念的想像,並且,
嘗試從國家資訊政策的角度,提出一些解決問題的可能性方案,以及從中找出資訊社會
公民傳播權益各種可能性想像。


壹、無名商業化過程相關問題與疑點之討論

一、無名使用者資料轉移問題

學網時代,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
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使用者個
人資料在其中並非商業用途且亦受保護。但今日一旦商業化後,由於無名從「學校」的
「公共服務」轉為「無名公司」的「民營機構」經營,以此,根據個資法第十八條「非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為之」,照第十八條的標準來看,雖然並沒有找到可以直接移轉與利用的狀況,但,使
用者個人資料的蒐集應當「重新再一次」徵求使用者同意。如無取得同意,依據個資法
第三十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罰則將牽涉民法。而如今,無名的確
也剛發出公告表示,願意留下者請繼續使用,不願意留下並希望刪除個人資料者,通知
站方一個月後將刪除相關資料。然則,其中較令人疑慮者,這樣一個動作或許應當於無
名成立公司之時同時進行,而非公告成立公司後許久,才開始進行資料轉移的通知,因
目前無名尚處未完全商業化的灰色地帶,時間愈久,違反規定的可能性愈高。

在這裡,另須提出的是,無名從學網中帶走的一項無形資源,即無名之使用者。今日,
無名能順利商業化,雖不全然是但一部分的原因乃由於其龐大數量之使用者。無名以此
作為從學校轉商業化的立基與條件,使用者在此,就如同被販售的商品,被無名包裝成
為商業利益之工具,亦為一種閱聽人商品化,而該受批評。

二、關於無名學網時期之廣告問題

無名於學網後期,即放置贊助商廣告連結。根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台灣學術網路
之目的,係為支援台灣地區學校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該使用規範其中第一
條「所有使用必須符合TANet之目的。」、第二條第二款「未得TANet骨幹網路相關節
點的合作允許,禁止大量傳送及登載與原設立目的不符的資訊。」、以及教育部網路使
用規範第四條「禁止濫用網路系統」其中第九項規定,「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
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以此來看,無名在學網時期放置贊助廠商的廣告即
有所謂的商業資金往來,此已涉及利益往來之嫌而違反上述規定。而根據民國91年10月
3日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第二項決議,「…在 TANet IP 範圍內,不
限制註冊任何網域名稱,但不得有商業利益,商業廣告,濫發信件…等不當行為。」則
無名於學網時代的廣告商業行為,不無疑義。

此外,根據「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
條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利用所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電
信服務有營利、違法經營電信業務或有任何足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事業之行為。」
其中的申請人與管理人雖為交大與交大計中,表面上與無名無關,但無名「公司化」後
,確實是經營電信相關業務。所以如果在學網時代,它利用類似第二類電信業者的方式
拉取廣告而有營利行為,這其中交大跟交大計中或許將涉有管理失職的問題?而學術網
路的基本原則如果仍對商業營利或廣告行為有所限制,那無名在學網時期刊登贊助商廣
告的行為,反而對前述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的申請人與管理人有所不利。

諸此種種,經筆者詢問,據交大研發處處長林一平教授之說法,無名現今狀況,處於尚
未完全商業化的灰色地帶。其中,無名尚未將技術移轉費付給交大,商業化之相關程序
與合約亦尚未完成手續,因此,部分頻寬資源目前仍使用交大之頻寬,而使用者資料移
轉則正將進行。以及,交大雖稱無名學網時之贊助廣告經由該校法律顧問與校方監督,
皆無法律問題,然則,學網之規範清楚明白,這其中是否有遊走法律邊緣之嫌?或許有
思考之空間。今如當無名商業化程序完成,頻寬與使用者資料之問題,是否當盡速解決



貳、公共的想像

一、商業化是唯一的道路?

其實,無名只一個案例,以此帶領我們思考資訊公共服務的問題與資訊傳播公民權的想
像。如要專論無名,其最大問題,實乃運用公共資源作為商業化的基礎與利基,由全國
納稅人所支付的公共資源作為私人商業營利事業基礎與出發點是否合理恰當與可行?以
及,作為一個網路服務系統,是否具備資源有限的想像?不過,我們認為這樣還不夠,
或許,應進一步反思,商業化的網路資訊服務是否能帶給一般使用者什麼權益?以此思
考公共性的價值。

從本文一開始針對無名的疑點出發,試問無名小站在商業化的過程中,使用者的公共利
益被放在哪裡?又是否能夠保證原有學網的公共服務不會「逐漸」消失?使用者的權益
能不會因無名商業化所犧牲?而無名商業化,到底帶給使用者什麼樣的利益與好處?如
果無名重視其使用者的權益,或許就不該在學網時期,以公共的硬體與頻寬作為吸收人
氣的號召,演變至最後公共資源無法維繫,而須仰賴外界的贊助才能維持繼續營運。而
無名商業化的原因,真如無名站長所言,是為了無名的生存與「使用者的權益」?商業
化後,無名必須面對的,是投資廠商的質疑、是自己能否獲利營收,以此他所要面對的
第一個對象,絕非廣大的使用者,此乃商業邏輯使然。那,無名除了商業化一途,毫無
他法?而「使用者的公共利益」是否將只象徵性的口號?或許,我們可以參考許多商業
營利事業的例子。

二、公共化與資訊社會公民傳播權的想像

回頭談談「無名小站公共化」的建議。無名的「公共化」,應是何種公共想像?有多少
「公共化」想像的可能性?除了「產權」的公共化外,公共服務是否可為一選?以網路
相簿而言,網路相簿服務雖非無名之首創,但無名所提供的相簿服務,確也造成了一股
自拍與相簿服務興起的風潮,就算日後無名消失,這股風潮看來也將持續蔓延。而其所
反映者,除了與傳播學界所討論的「閱聽人典範轉移」有關(包含所謂的閱聽人自我展
示典範等),當中是否亦包含著「資訊社會公民傳播權」的想像?則從公共利益的角度
上來看資訊傳播公民權益被設想在哪裡?該有哪些權益?是否應包含個人網頁(空間)
、e-mail address、相簿交換等服務?而該由目前的學網(學校、系所、計算中心)
來做、政府(中央、地方)來做,或者公有電信來做?路徑的選擇也許可多商議。但,
當我們面對「無名現象」及「公共化」時,又可怎樣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討論「資訊社會
的傳播公民權」這也許是,同時也必須要審慎思考的議題。

又或者,拉高層次來談,國家與城市中的通訊傳播政策與資訊基礎建設,可以如何以一
種合理合法的管道與方式,來鼓勵與支持類似學網時期的無名這樣的網服務系統?是否
可以參考《搶救資訊公有地》一書中的數位機會投資信託(the Digital Opportuni
ty Investment Trust)與「新聲帶創制」(the New Voices Initiative)機制
,來保障網路的多樣性、公共性與各種創作展現的可能性。

諸此種種,我們不能忽視網路最大的特性,乃是其作為一個當前被視為最接近公共領域
的場域,人們在此可以近用參與媒體的創作與產製,各種新的進步與可能皆會因網路的
公共性而誕生。而商業邏輯的思考、營利的想像,是否將可能扼殺了這些新思維新創作
乃至自由言論的可能性?重蹈現今我們所批判的商業媒體的覆轍?或許,這應是值得我
們思索的問題,至於無名,我們也應仍持續的關注它的發展,作為未來思考網路服務問
題的重要依據。


附帶說明:經過查察,雖然無名並沒有在電信總局登記為第二類電信業者,根據其營利
登記,亦未見電信字樣。但如同一般ISP(第二類電信業者,如中華電信)可提供ICP
加值服務(如網路相簿),而無名於學網時期之服務,若牽涉到營利(如刊登商業廣告
),即與此類似。以此,無名於學網之廣告行為,是否有遊走法律灰色地帶之嫌?應仍
不無疑義。另,由於查察過程中,發現散見於經濟部、電信總局、台北市政府等政府機
關網頁中,關於資訊、網路、電信等各項服務之定義與相關說明似乎指涉模糊,如此則
面對資訊匯流,是否需統一定義,以免「足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事業之行為」發生
?相關單位似乎應當要有所重視與統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ttemboroug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