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號近了。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日子,値得我特別提起它?是聖誕節嗎?不是,聖誕節在25號。是行憲紀念日?也不是,行憲紀念日也在25號。那,是什麼日子呢?讓我來告訴你,是《廣播電視法》規定「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最後期限』」!這麼大這麼重要的日子,結果就在前一刻,立法院朝野協商破裂,《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無法如期過關,政府26號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支票就此跳票。政府帶頭違法,請朝野政黨的偉大政治人物們給台灣人民一個交代!

 依據民國九十二年(西元2003年)12月24日修正頒布之《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情形(指政府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以及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一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而依據第六項規定,要六個月內制定實施的處理方式《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到現在立法院還沒過關,如今,兩年期限以屆滿,試問泛藍泛綠的各位立委諸公與政治人物們,你們是無心?還是有意呢?或者是放不下割捨不了呢?

 而即使要將股權交付信託,依據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那麼請問,信託後的基金,政府將這些股權要交由「誰」來管理?基金資本的流向是否真能「完全公開透明」?而如果要這麼做,為何不早些時日提出執行方式,等到火燒屁股,而且燒紅了才提出信託的方案,請問姚局長,貴政府是否有誠意要解決問題呢?或者,表面上提出這種不倫不類的方案,事實上是想拖過一日算一日,等人民都忘了這件事後,就可以繼續坐擁媒體,替其宣傳特定意識形態?在下愚昧,請哪位仁兄提點提點?

 或者,政府將股權交付信託,而中視中廣等黨營事業如此照辦,則黨政軍是否又真能退出媒體?何時能夠退出媒體,是否是遙遙無期?原屬公共之資源又何時真能回歸人民之手?恕我無知,誰來打醒我呢?

 朝野政黨這種反覆不定的舉措,如何取信於民?前一刻說願意,下一刻便協商破裂?政府不是希望能夠振興文化產業,不是希望台灣文化能夠推向全球各角落?綜觀世界各國,無論日、韓、英、法、德、澳、北歐…等國,無不以公共電視作為文化產業與數位影視技術發展的先驅,公共廣電集團不做,請問誰可做誰來做?財團,能指望?

 而如今,政府確定違法,承諾確亦再度跳票,試問,朝野泛藍泛綠立委諸公,以及行政院與總統府的高級官員們,各位對於人民的承諾在哪?諸位是否應該給人民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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