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研所後這段等待開學的日子
我參與了許多社會運動

這半年來
跟著一些團體到處吶喊
頗有些心得與感想

雖然我們號稱是一個民主改革的社會
但是
我仍感受到國家以及利益團體強大的壓力
尤其是那種直接的、面對面的街頭抗爭時
那種來自國家機器的監視(警察與調查局都關切與蒐證、學校校內單位甚至也是如此)
來自權力結構的固執與不願理睬

社會運動與街頭抗爭
是一條很辛苦的路

而以台灣的環境來說
雖然憲法保障我們有請願與集會結社、言論的自由
但實際上
仍利用【集會遊行法】來限制人民這方面的權利

這部集會遊行法
是國民黨80年代用來對付民進黨甚至是學生街頭抗爭時
所立的惡法

民進黨的人對此部法律早期時莫不欲除之而後快
然而
如今時代轉變
民進黨上台了
但是
【集會遊行法】卻仍持續著限制人們表達抗議的行動
國家機器甚至以此剝奪中華電信工會合法的罷工權
此般惡法
怎能不改革?



以下轉載林柏儀在苦勞網的文章

抗議箝制社運的集會遊行惡法
■苦勞論壇2005/08/20
◎作者:林柏儀


  記憶中是大二上、西元兩千年的時候,我在社團學長的邀請下,參加了到外交部前,抗議年興紡織雇主剝削外國勞工的行動。那是我「第一次」,看到了一群警察們,高舉著標示著「非法集會,立即解散」的牌子,用著比我們大一倍的擴音器,對我們喊:「XXX..,你已經違反了集會遊行法,這是第一次舉牌,請立刻解散!」

  讓我印象深刻的是,發生了這一幕,當時負責用擴音器指揮的學姐,卻似乎絲毫不受到影響,而繼續對外交部發表抗議演說。我原本有些驚訝:糟了!不是違法了嗎?那會不會被驅離?怎麼還可以這樣繼續講下去?後來問了一下帶著我們的學長,他說:「沒什麼好怕他們的!在三次舉牌以內,也不會有什麼問題!」才瞭解,原來有這樣的一個慣例,聽起來像是行之有年了。只不過,也在這樣的舉牌壓力下,我們的抗議活動似乎多少有受到些影響,負責發言的代表語句越益急促,總體隊伍大約不到半小時,也就從外交部前撤退了。

  後來幾年裡,我持續地參加社團,也因緣際會地,每當外頭有什麼抗議受壓迫的集會活動,我們幾個同好都會到現場觀摩、聲援、湊熱鬧。從一些較社會性的議題,像是環保、工運的抗議,或是與學生較為相關的反高學費、反智財權的集會、請願,以及反戰活動,和許許多多的陳情個案,參加下來,我們看到了一些類似重複的經驗:我們幾乎都不能在街頭上久留!往往活動都被警察要求在「半小時」內結束,而這段時間就用以透過媒體來訴求,在短時間內要把我們的話說清楚,通常是一個總指揮把今天的來意訴求說明後,再來透過行動劇來諷刺問題,皆下來幾位聲援的代表發言,或許還有官員出現接陳情書,媒體拍一拍,活動就得結束。有多人想持續等待官員回應和結果,或者想發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論壇,都沒有機會和辦法,因為時間一到,警方的非法集會牌子將高舉,大夥只好快快收場,準備開後續的檢討會了。

  集會遊行法對許多社運活動的箝制的確一再上演。雖然很多參與活動的人們都對此有普遍的不滿,但在警方這種特殊的半小時特許慣例下,很多活動也還算能圓滿完成,把訴求說清楚透過媒體傳播出去,再加上警方溝通協調的態度改善,參加者可能也就沒那麼大的反彈情緒。只不過,總是會遇到一些例外,一直以來,也會有些許人因為行為過當或不循成規,而被起訴處份。這一次,問題也發生到我們幾個學生的身上了

  在今年七月五號時,我和我的一群同學、伙伴們,一同到了教育部前的紅磚道上,要求和教育部公開辯論高等教育的諸多問題:包括日漸調漲的學費、以及為何台灣私立大學的比例逐年攀高,政府的平均每學生教育補助不斷減少….等問題。然而,當天負責提問的我看到,教育部高教司司長都還在和我們回應對話時,警方就依活動超過半小時,舉起了「非法集會立即解散」的牌子,要求我們立刻離開。隨後,我們以這是一個合法的請願活動,不理會警方的要求,繼續和高教司長對話,然而,講到了一半,司長還沒有回應完問題,即表示:這不是一個理性溝通的場域!我也把該說的都說了!悻悻然地離開了現場回到部內。在場的群眾們莫不對此驚訝和憤怒,並且,就在司長回到部內時,警方也第三次舉牌,正式表明我們因未合法申請集會,違反集會遊行法,應立即解散,否則除將罰款外,可能對首謀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從這開始了,我們得赴警局應訊的旅程。

  沒多久以前,我到了警察局應訊,本以為簡單做做筆錄,應該也就沒事了。沒想到,到了前日,我又接到了從台北市地檢署寄來的「刑事傳票」,上面表明:我因違反了集會遊行法,八月三十日要到地檢署接受偵訊,而且,發文字號還是所謂的「偵字」,而非「他字」(按造刑事訴訟法課本上的說法,在我國實務上,會將蒐集證據較完整,較可能起訴的案件列偵字,其他列他字。),這似乎代表還真有些被起訴的可能。我又到了司法院的法學檢索系統雜了一下,不但發現歷年來還真不少人因為未申請集會而被判緩刑、拘役,而且,所有不服一審的當事人,上訴到了二審,全數都被駁回,維持原來的判決。

  在這些情況下,我試著閱讀了一些有關集會遊行法的資料以及法條,以及與此相關的新聞、事件。將得到的資訊,和過去的經驗綜合了起來,我發現,集會遊行法的問題和爭議還真不少,的確有改革的需要。既然有緣,成為了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被傳訊的當事人之一,我想,或許可以乘這個機會,和同樣關心這問題的人士們,可以一起來想想,能做些什麼改變現狀?

  首先,什麼樣的事件應該申請許可,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依據集會遊行法第二條以及第八條的規定,對於集會的定義是:「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不管集會的規模大小、有無影響馬路交通,都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才可舉行。我認為這是極其荒謬的,依據這樣的標準,任何在室外的公共論壇、演講、集體活動,倘若未申請即舉辦,都是集遊法下的「非法集會」,即使沒有佔用馬路,在大樓前的開放空間舉辦,沒有影響侵犯到任何人也一樣。依據集遊法的罰則,此種非法集會經主管機關三次舉牌,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甚至可對首謀者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樣以刑罰來處分而非行政罰的規定,不知恫嚇了多少社會運動者,成為了警方選擇性施壓、即時化解運動的利器。

  更奇怪的是,依集遊法第八條的規定:若是依法令規定舉行者,或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以及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即可不必申請集會遊行。然而,為何此類學術、藝文、宗教活動即可不需申請,而此外的如公開演講,其他聚集群眾的活動就需要申請呢?立法政策是否真能說出個理由,諸如大甲媽祖過境或中原普渡的宗教民俗活動,就真比其他公共論壇、集會來得不會影響交通和社會秩序?再加上警方實務上的操作,其他許多娛樂型室外活動,縱使不符合上述標準,也影響交通,卻不需申請。諸如裴勇俊的公開簽唱會,依法應該要申請集會才可舉辦,我們卻從未聽聞未申請而被舉牌要求解散的狀況(如果有,那些歌迷也許會比我們更有力量一起來反抗這惡法吧。),但每次由社運團體發起的公開抗議、論壇活動,卻都被舉牌要求在三十分鐘內結束。這是不是被選擇性適用、淪為國家限制人民民主權利的集會遊行法呢?

  除了應申請集會的標準爭議外,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在於,其實目前集遊法仍然以需事前核准的「許可制」運行,早從解嚴以來民國七十七年制訂集會遊行法,就被社會大眾詬病,是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要被審查才許可的集遊活動,不但成為了國家選擇性核准集會遊行的利器,其機動性也將受到影響,集會自由因此受限,其實已逐漸不符合各國立法的潮流。特別是當年的民進黨街頭菁英們,包括現在的行政院院長謝長廷,在十五年前擔任立法委員,即不斷要求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讓集會遊行僅需報備即可舉行,並不用經過審查。通過報備,警方得預先準備,也不會影響到集會遊行的自由,如真有發生衝突、侵權的事件,再以事後追訴即可。甚至連吳淑貞在當時陳水扁入獄而擔任立委時,也有過要求改為報備制的發言。一直以來,也有許多法律學者為文批評,甚至主張可採用完全的「事後審查制」,根本不需申請,發生爭議待日後依各種法規處理即可。

  但十五年過去了,民進黨也執政了,我們看到,集會遊行的法規並沒有改變,甚至在執法標準上,近來卻有日趨嚴格的狀況,諸如三次舉牌的時間縮短、動輒將負責人偵訊起訴、(中華電信)合法罷工也可逮捕參與者、(環保遊行)任意盤查參與民眾否則逮捕、(反軍購靜坐)不得過夜集會等…。在這樣的趨勢下,我們的社會運動也受其影響,日漸軟化為只能在一定時間內,透過媒體表達訴求的「活動」,而喪失了隨機在公開場所和公民們討論對話的「運動」可能。

  這些問題其實在好幾年前,也都有被人透過法律手段釋憲挑戰過。但當時釋憲的結果,並沒能解釋許可制為違憲的。直到現在,仍然一直困擾著社運團體,和每一個試圖行使公民權在街頭倡議的民眾。是不是我們可以做些什麼,來改變台灣的集會遊行法令,也爭回我們公民和社運團體的街頭權利,讓公共的論壇與對話真能發生,不讓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只是一種媒體上的戲劇、影像、聲音,而是能持續地進行,成為我們社會中正常的一部份!

附件:中華民國集會遊行法 相關條文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
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集體行進。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  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第 9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 預定參加人數。
五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 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 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 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 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 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 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 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 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 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 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 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 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 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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