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各候選人針對審查委員的書面18題
所作的回答的書面資料
大家可以看看審查委員問了哪些書面的問題
也可以看看候選人如何回答了這些問題(等於是他們的政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專業問題詢答資料
http://www.dgt.gov.tw/chinese/ncc/news/ncc-news-941214.shtml



這18題書面問題為:
(不是口頭的提問喔)(各位也可以看看自己是否能夠回答的出來)


1、請問 閣下若獲任命為委員,您將如何確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會議、
 審議及各種研究報告,在最大範圍內全文公開上網週知,以符行政資訊公開
 的要求?


2、「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是組織法第十三條所設置的「通訊
 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的指定用途之一,在您看來,那些研究案應該優先進行?
 請您列舉三種。


3、今年十月,新聞局制訂的「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開始實施,請簡述
 您對網路內容分級的看法。


4、組織法第一條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
 ,請問 閣下,就廣播與電視來說,如何確保「競爭標的」的多元化?也就是
 競爭不只是利潤的競爭,也能包括「多元文化」及「不同政治觀點」,並且是
 不同於現有各主要政黨之觀點的競爭?


5、西方各國當中,美國的第一憲法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可能最為知名,有
 些憲法第一修正案學者強調,除了不立法限制新聞自由,國家更應該通過資源
 的提供及對市場競爭的有效規範,積極促進新聞自由,請問您對這個看法的評
 價是? 


6、請問,您對監察院今年初提出「我國影音媒體政策及其執行績效總體檢」調查
 報告所提出的意見,有何看法?該調查報告認為:
 「行政院允宜整合現有公營媒體之資源,並建立高品質的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以
 加強公共服務效能」;又稱「無線電視公共化不僅是人民的基本傳播人權,也為
 國人提供開放的公共論壇,更具有整合影音媒體的經濟功能,而在因應數位化來
 臨的時代,將是提供優質電視內容的重要搖籃,行政院允應化被動為主動,全力
 推動」。


7、請問,您如何運用「證照核發」及「通訊傳播管理資源之管理」的職掌,使投入
 於廣播與電視事業的資源,達到最有效的運用,避免投入的重複或不足?在您看
 來,核發無線、有線與衛星電視證照的條件應該是些什麼?目前核發這些證照的
 條件有哪些不夠的地方? 


8、請問,您如何運用「證照核發」及「通訊傳播管理資源之管理」的職掌,減少數
  位落差的幅度,以及提升電信普及服務的水平?


9、請問,在您看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有沒有缺失?如果有,哪些條
  文應該優先修改?


10、請問 閣下是否贊成對通訊傳播產業設定資本額或外資比例的門檻,請說明您的
  見解。若為贊成,並具體說明限制的項目及門檻比例。


11、面對近年來全球電信業及有線電視產業併購的趨勢,請問 閣下是否贊成通訊傳播
  產業間之跨業經營,或者認為對產業間的水平、垂直、跨業等結合須加以管制。
  請說明您的見解。


12、請 閣下說明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與公平交易法規範競合處理及如何劃分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與公平交易委員會權責之見解。


13、通訊傳播科技的發展與應用常有侵害人民隱私的可能,請問 閣下對於科技發展與
  隱私保護衝突時,將以何立場因應?


14、請 閣下說明對『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五條所揭櫫的「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
  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理想之見解。若 閣下被任命為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委員,請問您將採取何種具體作為達成上述理想?


15、請問您對新聞自由的定義為何?新聞自由應有的界限為何?您如何從新聞自由的角
  度來看TVBS vs. 新聞局事件?


16、因技術進步,數位聚合 (Digital convergence)效應逐漸呈現,以致於廣播、電信將
  滙流,請問你認為數位聚合會使得廣播及電信產業完全融合嗎? 若是,其時程為何?


17、電信法第十二條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
  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
  六十。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規定:
  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
  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五十。


  請問這些條文立法原意為何? 現行條文是否可達到其立法原意? 若不可以,應如何修
  訂?


18、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請問你如何認定市場主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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