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政府閣員人士陸續底定,未來的新執行團隊已逐步明朗,但電子媒體與電信產業的主管機關,第二屆NCC委員備選名單,則仍在未定之天。NCC是為獨立機關,然而,在現今「合憲」的組織法架構下,未來新的NCC團隊能否選出既維護市民社會公共利益,又能保持其獨立自主,筆者實為擔憂。

NCC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關於委員的選任方式,已於去年底修法通過。修正過後,七位委員的選任將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委員同意後任命。如今,政局大致底定,520後台灣政府的行政立法權泰半掌握在一黨之手,NCC的人事任命,若非行政立法部門主動資訊公開,否則這些新任委員候選者對於傳媒與電信產業的政策思考,外界難以探詢。

過去,第一屆的NCC委員選任提名模式雖然違憲,然而,在選任的過程中對外的資訊公開,則是首開政府選任管理人才的先例,讓公民社會得以因資訊公開,了解這些候選委員的專才背景與政策思考。公民社會乃至於業者學者,更可以其選任過程時所撰述的備審書面資料,作為未來該委員會政策施政的監督依據,對於公民社會的民主發展,以及電信傳播政策的治理有其正面幫助。然而,此一立意良善的公開資訊選任機制,在回歸憲政體制後,選任資訊公開的好處若不在,實為民主社會可惜之處。

再者,NCC所主管的傳媒與電信產業,與其同辦公大樓的鄰居交通部,有曖昧之處,實因至今仍居電信龍頭的中華電信,仍為交部所掌控,而NCC則為中華電信的實質監理單位,彼此關係極為微妙有趣。又,未來將執掌交部的毛治國部長,曾是中華電信掌舵者,而NCC多次有關電信與傳播政策的會議中,亦極為尊重其意見。以此,若NCC委員的專業與獨立性格不足,也許恐有成為交通部附屬單位之虞。而NCC的職權與其他部會一直以來有業務權責劃分不清的疑慮,倘若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意識不足,業務權責劃分不清的問題亦不徹底解決,則可能成為政院下轄之單位。

第三,NCC所掌理者,是具有極高產值的電信與傳播媒體文化產業,NCC委員與業者彼此間的互動關係不只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如此單純。觀乎國外監理機構,儘管美國FCC設有旋轉門條款,仍阻止不了委員與業者過從甚密的關係,亦無法阻止部分FCC委員被業者收編,為己所聘用,進而傷害市民社會的傳播公民權益。如此,NCC委員的選任過程,亦不能不重視公民社會的意見,多元背景而具進步意識的人才聘用,應是NCC之所需。

筆者認為,除了媒體需要黨政軍三退之外,管理監督媒體與電信業者的NCC更需要黨政軍商四退。同時,還望馬英九執政團隊與立法機關,能夠將NCC委員的選任過程公開透明,讓公民社會進入參與,讓台灣媒體與社會有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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