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昨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執政黨立委,初審通過刪除廣電基金法源依據「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並通過將廢止「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的決議方向。筆者聞之甚感訝異,以為廣電基金的廢止實為極不當之決策,試述如下。

立委決議廢止廣電基金的理由,以前民進黨政府放任廣電基金會逾越基金用途本分,變質作政治干預,以及扶植成立公共廣電集團的歷史階段任務已達成,兩項理由為由,堅決廢止基金的存在。然而,為了政治意識形態理由而砍除原用作台灣影視與文化產業發展良善用意的公共基金,本來就以積弱不振的台灣影視廣電產業,又如何振興?

若說立委欲意廢止的第一項政治性理由,則應可透過制度解決。方式之一,減少基金會董事選舉時,政府代表介入其中的可能性,並增化公民參與的機制,確立該基金會成為實質獨立之NGO組織;方式之二,修改通訊傳播基本法與組織法,將廣電基金管理之權限劃歸NCC,讓NCC以獨立機關之姿,運用廣電基金輔導台灣傳媒市場走向良善,同時單純化新聞局政府發言人之角色;方式之三,劃歸未來政府組織再造後,新成立之文化部,由文化部統籌影視傳播產業之獎勵輔導。

若是立委欲廢止之第二項理由,則台灣公共廣電集團雖已成型,卻仍有諸多問題。一是公廣集團的經費來源,極不穩定而又多頭馬車,難以讓公廣的影視節目有伸展的空間;二則公廣集團被政府賦予諸多台灣影視文化軟硬體發展的重要任務,據筆者了解,公廣集團樂於承擔,卻常憂於資源不足與來之不易;三則,自黨政軍三退條例通過以來,華視成為公廣集團一份子,政府原承諾將編列預算給予華視附負擔捐贈得以使之運作不虞資源匱乏,然行政立法二院政黨輪替至今仍毫無動作,若廣電基金又將廢止,對公廣集團無疑是「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筆者希望,立委在廢止廣電基金時,應當同時思考台灣公廣集團的發展,同時修訂公廣法,將廣電基金部份財源直接納入公廣法架構之下,讓公廣集團獲得穩定資源得以運作。

第三,現今廣電法律架構,主管廣電業務的三項法令中,只有無線廣電法與有線廣電法,要求商業無線廣電業者與地方有線系統業者提撥一定比例營業所得,作為整體台灣傳播產業發展之用。此般用意在於,透過提撥基金,讓業者共同負擔社會責任,並藉由基金重分配的方式,回饋業者本身,提升自己的營業產值與節目品質,先進西方國家皆有此項機制。台灣為何不可?筆者更以為,衛星頻道業者,以及台灣多家多系統頻道經營者(MSO)更不能自外於此,而應當加入提基金的行列,共同提升台灣傳媒與文化產業的發展。

筆者認為,立院諸公不該因噎廢食,因為一個原可由制度調整的政治意識形態理由,讓原本立意良善,而且能對台灣文化產業獲得正面發展的公共基金就此廢止,實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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