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 2008-07-03 中國時報 【林靖堂/北市(研究生,傳學鬥與媒改社成員)】

NCC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通過後,七位委員的選任,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院同意後任命。如今,此合憲的制度,若非行政立法部門主動資訊公開,否則新任委員候選者對於傳媒與電信產業的政策思考,外界難以探詢。

過去第一屆NCC委員選任模式雖為違憲,選任過程中對外的資訊公開,卻是首開政府選任管理人才先例,使社會得以了解這些委員候選人的專才背景與政策思考。社會更可依其選任過程時,所撰述發表的備審資料,監督其未來施政作為之參考,此對於公民社會的民主發展,以及電信傳播的市場秩序有其正面幫助。可惜,此一立意良善的公開資訊選任機制不再。

再者,NCC所掌理的電信與傳播產業,是具高度社會責任,豐富經濟產值與重要文化意涵的電信與傳播媒體文化產業,NCC委員與業者彼此間的互動關係不僅僅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如此單純。儘管美國FCC設有旋轉門條款,仍無法阻止委員與業者過從甚密的關係。因此,NCC委員的選任過程,更應參酌加入公民審議的機制,使多元背景而具進步公共意識的人才得以聘用。

筆者呼籲,媒體需要黨政軍三退,監督管理媒體與電信業者的NCC亦需「黨軍商」三退。同時,政府與立法機關,應適度將其選任過程的各項資訊公開透明,讓公民參與機制適度進入。 



投稿原文如下:

NCC委員選任應加入公民參與機制

林靖堂(輔大大傳所研究生,傳學鬥與媒改社成員)

近日,主管廣電媒體與電信產業的第二屆NCC委員名單,在社會各界無不急如熱鍋螞蟻,期盼再三的情況下,漸有眉目。然而,在立院將行使其同意權之前,還請行政立院諸公,以及社會各界對NCC委員人事任命案思考再三。

NCC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通過後,七位委員的選任方式,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委員同意後任命。如今,以此合憲之制度,NCC人事選任過程,若非行政立法部門主動資訊公開,否則新任委員候選者對於傳媒與電信產業的政策思考,外界難以探詢。

然在過去,第一屆NCC委員選任模式雖為違憲,選任過程中對外的資訊公開,卻是首開政府選任管理人才先例,使社會大眾得以因資訊公開,了解這些委員候選人的專才背景與政策思考。公民社會更可依其選任過程時,所撰述發表的備審資料,監督其未來施政作為之參考,此對於公民社會的民主發展,以及電信傳播的市場秩序有其正面幫助。可惜的是,此一立意良善的公開資訊選任機制,在回歸憲政體制後,益處不在,實為民主社會可惜之處。

再者, NCC所掌理的電信與傳播產業,是具高度社會責任,豐富經濟產值與重要文化意涵的電信與傳播媒體文化產業,NCC委員與業者彼此間的互動關係不僅僅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如此單純。觀乎國外監理機構,儘管美國FCC設有旋轉門條款,仍無法阻止委員與業者過從甚密的關係,亦難以阻止部分FCC委員被業者收編,為己所聘用,進而傷害市民社會的傳播公民權益。如此,NCC委員的選任過程,亦應重視公民社會的意見,參酌加入公民審議的機制,使多元背景而具進步公共意識的人才得以聘用,此應是NCC之所需。

在立委將執行同意權之當下,筆者呼籲,媒體需要黨政軍三退,監督管理媒體與電信業者的NCC亦需「黨軍商」三退。同時,還望馬英九執政團隊與立法機關,能夠參考第一屆NCC委員選任過程,適度將其選任過程的各項資訊公開透明,讓公民參與機制適度進入,使台灣媒體與社會有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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