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相信在飯店住宿時打開電視,在自助餐店一邊吃飯一邊觀看店家提供的有線電視,不管是看電視的你,或者是提供電視的店家,都會觸犯法律嗎?

最近,時有新聞指出,有著作權仲介團體到多處店家去蒐證與警告,店家未經簽約許可,不得擅自在公共場合播送有線電視與音樂廣播,而必須經過簽約授權或繳納公開播映權利金,否則將可能會因侵害著作權而被告上法院。

而近來更有訴訟案例指出,衛星頻道代理業者甚至進駐某飯店直接錄影蒐證,並到法院控告飯店業者接取有線電視卻未取得衛星頻道的公開播映權,而侵害著作權,法院也一度判決飯店業者有罪。

由於此事牽涉公共事務與人們生活的範圍甚廣,原因在著作權法對於公開播映與合理使用範圍界定有一些爭議的問題,因此,NCC特別針對此事,在7/24進行了有關有線電視公開播映權問題的報告案。

以下,針對此問題,可參考NCC石世豪發言人在24日例行記者會上對此案向記者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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