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靖堂

近來,有由工商團體及特定人士出資但不具名的減稅廣告,大舉在各大電視台與新聞網強力播送,引發一連串爭議與討論,同時亦引發稅改團體到NCC前抗議該減稅廣告散播不實的言論,要求NCCC給予處理。

週三(10日),NCC確定,將發函各電視台、新聞頻道,與各媒體公學會,要求各單位未來類似的廣告,應遵循廣告道德規範,務必標明廣告主或者承接該廣告業務之廣告公關公司。

NCC傳播內容處簡旭徵視察表示,這一系列的減稅廣告,在署名的部分目前無法律可置啄,內容上亦屬言論自由的範圍,無明顯違反現行廣電法令對廣告播出之內容規範。也因此,就稅改聯盟以廣電法以廣電法第21條檢舉減稅廣告,NCC委員會議於10日,便參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的意見,發函媒體要求改進。而若是「選舉時的黑函式選舉廣告」,則管理之權責範圍實屬中選會管轄,NCC僅是將有疑義之廣告進行側錄後,交付中選會處理。

因此,就法律層面而言,行政機關基於依法行政,已說明了目前對於此類以匿名刻意隱藏廣告主身分的廣告,法律上有不完備之處。

而就廣告倫理規範的層面而言,政大廣告系教授鄭自隆則表示,該系列減稅廣告未標示廣告主,已明顯違背廣告倫理。鄭自隆教授指出,美國行銷學會對「廣告」的定義「Advertising is any paid form of nonpersonal presentation and promotion of goods, service or idea by an identified sponsor」,其中有四個要件,其中第四個要件,便是必須明示廣告主(sponsor)。

鄭教授說,若是廣告沒標示廣告主,便可稱之為「黑函廣告」。基於廣告倫理,對於這類廣告,承接的廣告公司有義務拒絕廣告主隱藏身份的要求,甚至應當拒絕承接。

也就此,針對該系列減稅廣告,或者未來論及各種有關公共政策議題之廣告宣傳,NCC目前亦只能以廣告倫理,消極地行文希望各電視台與廣告公司,無論是託播的媒體或是承接業務之廣告公司,盡可能告知社會大眾廣告主的身分,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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