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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08/10/09中時論壇投稿〈立委是社會公正人士?〉原文

日前,到任未滿一年的第四屆公視董事會近期多人退出,導致目前該會開會人數不足。因此,行政立法兩院重啟公視董事提審程序,以補足多達六人的公視董事缺額。然而上週,立院各黨團推派之審查委員名單出爐後,政治介入干預之問題卻又再次浮上檯面。

誰來定義社會「公正」人士?

日前,到任未滿一年的第四屆公視董事會近期多人退出,導致目前該會開會人數不足。因此,行政立法兩院重啟公視董事提審程序,以補足多達六人的公視董事缺額。然而上週,立院各黨團推派之審查委員名單出爐後,政治介入干預之問題卻又再次浮上檯面。

依據《公視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視董事會的產生方式,乃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推薦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所提名之公視董事候選人,經審查委員四分之三通過後,由行政院長任命。然,上個月立法院國民黨團所推薦九位「社會公正人士」中,赫見四位現任立委,旋即引發媒改團體不滿。

公視法第十四條選任公視董事會之制度,其來有自。政黨比例問題,包含著台灣政黨政治的互信不足,而審查委員會由各政黨推派「社會公正人士」,更是希望透過非濃厚政黨色彩之「社會公正人士」,減緩政治力介入之可能,並維繫公視運作的獨立自主。

如今,特定政黨三番兩次直接推舉自家立委入公視董事審查委員會,審查公視董事候選人,此舉明顯已破壞公視法第十四條要求各黨團推派「社會公正人士」進行審查之原意。如此一來,又何須多此一舉,不如直接回歸由立法院諸委員自行審查?

而若依法執行之,筆者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後,卻發現此一公視董事審查委員會,除法源之《公視法》十四條外,已無其他法律、要點,規範與說明該會組成之原則,以及其功能目的。也因此,誰可以是「社會公正」人士,無從認定,唯立法院各黨團自己說了便是。

如此,筆者建議,立法院是否該修定一套類似「公視董事會審查委員會組織要點」的遊戲規則,定義說明「社會公正人士應具備哪些條件」,並確立「公視董事會審查委員會」的各項組織與會議遊戲規則,以昭公信?

更正說明:

這篇文章,今天得知,文內有幾個問題需要說明與補正。
 
本文問題出現在首段,目前公視董事只有兩位因故辭職,而非文內的多人,兩位董事辭職後,目前公視董事會開會人數剛好九位(公視法規定開會人數的下限),目前公視董事會運作如常,沒有所謂人數不足的問題。
 
而公視法對於董監事會的組成,11~15人,若未超過法定人數(9人)下限,法令並無強制規定要填滿人數,過去的政府亦無動不動重啟提審機制的越軌行為。只是,這次情況較為不同,馬英九政府首次啟動了這樣的機制。

未來會再多所查證後,再行撰文。
 
以上,特此更正與補充,很抱歉帶給大家困擾。
 
靖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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