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日,NCC擬對搖乳線上遊戲廣告過度物化女性進行裁罰,引發網路與社會輿論兩極化討論。套句本次爭議風波中已形成流行文化的廣告台詞,這場搖乳裁罰爭議,戰很大。

這場搖乳物化女性眾所爭議的焦點,大部分都聚集在搖乳是否造成物化女性,以及廣告創意與道德尺度的界線。然此次爭議亦點出台灣媒體傳播內容與言論監理制度不足之處。問題在哪,筆者試述如下:

首先,綜觀歷次NCC針對傳播內容與言論的裁量,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傳播三法(無線廣電法、有線廣電法、衛星廣電法)對於內容與言論標準的規定,在法律名詞定義與裁量標準上極為模糊,裁罰結果亦隨案例情況之不同有所差別。NCC雖以個案累積方式,作為往後案例裁罰考量之標準,但仍無法避免因為各種無所依循的情況,產生造成懲處標準不一的問題。法律的過度模糊,行政機關亦有裁量權力過大之質疑。

其二,多次關於內容與換照裁罰處理產生爭議,NCC偶會將責任推委於「諮詢委員會」。由於傳播監理制度在台灣,產業結構之撤換照或節目廣告內容的裁量,會交由政府機關所召集之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組成的「諮詢委員會」(NCC稱為「小委員會」)先作裁量。然而,NCC與各小委員會間的責任與關係,無論於法源或於實際操作,皆未釐清。實際運作上,各項撤換照與節目廣告內容裁量,是由不同的小委員會,各自獨立開會投票表決進行裁量,但是小委員會裁量後,最後的決定權,則仍在NCC每週一次的大委員會會議上。因此,形成小委員會有責卻無權,而NCC委員會則有權而無責的情況。

第三,多次關於內容與換照裁罰處理形成爭議,在於外界對於傳播主管機關裁量決策過程的資訊不公開。若是上網搜尋NCC的各項會議記錄,則NCC大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往往過於簡略,各個由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組成的諮委會會議紀錄更是付之闕如。對於某些爭議性的節目與廣告內容,將其裁量的會議過程進行資訊公開,付諸公眾輿論進行審視,一則可減去不必要的爭議;二來,爭議性的傳播與廣告內容,由社會大眾共同檢視,可避免不必要的密室政治爭議,更可促使傳媒與廣告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最後,NCC小委員會的組成與派任,美其名是公民參與,然目前這類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由於其法源規定,有的或由行政院派任、有的或由NCC自行邀請,這樣的組成方式既不透明、亦非真正的公民參與審議。若當前NCC正在研擬的新式公民參與機制,仍由主管機關主導組成與召開過程,公民參與仍將形式大於意義。

搖乳廣告所引發的爭議,在台灣傳播內容監理制度上是由來已久的既有問題。這些問題,重點在於決策資訊的不公開透明,以及既有法律規章的模糊不完善。筆者認為,這是改良台灣傳播監理制度的契機,望政府有關單位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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