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09/10/15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老K回收NCC〉原文

據報載,近日立院國民黨團提案並排入議程,基於行政一體與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擬修定通傳組織法第四條,將現行NCC正副主委產生方式,由委員互選改為行政院長提名,立院同意後任命。同時,增加NCC委員退場機制,不適任者得由行政院長免職之。

此案之提出,鑿於NCC審查旺旺中時集團負責人變更案所產生之爭議。當時立委認定,中時旺旺負責人變更案裁決,NCC委員有違法濫權之疑,遂決定連署提出修法,訂定NCC委員退場機制。然當時行政院長劉兆玄以「應審慎處理」,間接表達不同意見。只是,劉揆已因水災下臺,新上任的吳揆未曾表態,立委新會期開議,此案順利排入議程,似有順水推舟之勢。

NCC為獨立機關的特殊設計,肇因台灣政治民主化過程與媒體發展史,為擺脫政治勢力介入媒體監理與直接間接控制媒體,參考美國FCC架構而創設。然成立後,其獨立機關的地位與設計,卻因藍綠政黨惡鬥以及媒體監理爭議,屢屢受到挑戰與限縮。而今,近日立委的修法提案,似乎又將使得NCC獨立性再度受到剝奪與限制。

NCC組織法第四條規定:「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後任命之。」這是一項合於中華民國憲法,卻無法在當前台灣藍綠惡鬥且國民黨一黨獨大的政治環境中,獲得公民社會信任的選任制度。而今,一黨獨大的國民黨,更試圖要將NCC正副主委,由互選改為提名任命。試問,一個「合議制行政機關」,正副主委由行政院提名立院同意,若委員間產生上下隸屬關係意識後,能否維持原有「合議」精神?

退場機制方面,立委所提修正案中,增列「若NCC委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行政院長得予以免職」相關條文。此項條文中何為「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毫無明確定義,又獨立機關官員之任免,若由行政院長依極為模糊之法律文字授權裁奪,將可能引發更多政治介入與濫權爭議,以此NCC實際上已無獨立性可言。

NCC的誕生,緣由台灣政黨間互信不足,當時賦予獨立地位並催生其成立之在野國民黨立委功不可沒。於今政黨二度輪替,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卻又剝奪其實質獨立性,如何向台灣社會交代?對於媒體亂象與產業改革更無助益。過去第一屆委員曾團結一致,擁護其獨立地位,二屆委員又該如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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