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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實證主義與自然科學方法的認識論與方法論世界觀中,有些人總以為質化研究方法無法通則化,而將研究結論概推解釋成為世界各地皆可適用的原理原則。然而,質化研究真的無法推論與通則化嗎?或者說,「通則化」此一詞彙本身就需要打上問號重新檢視呢?



質化研究與方法論
讀書心得報告 
主題:
推論問題、抽樣 

閱讀書目:
Gobo, G. (2004). Sampling, representativeness and generalizability. In C. Seale, G. Gobo., J. F. Gubrium. & Silverman, D. (eds.) Qualitative research practice. London: Sage.
Schofield, J.W.(2000) increasing the generalizability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In R. Gomm., M.? Hammersley. & P. Foster.(eds.).Case study method. London: Sage.
Brown, R. H. (1987). Reason as Rhetorical. In J.S. Nelson, A. Megill, & D.N. 

質化研究的推論與通則化 

  在量化實證主義與自然科學方法的認識論與方法論世界觀中,有些人總以為質化研究方法無法通則化,而將研究結論概推解釋成為世界各地皆可適用的原理原則。然而,質化研究真的無法推論與通則化嗎?或者說,「通則化」此一詞彙本身就需要打上問號重新檢視呢?
 

  我們了解,量化實證研究在其認識論與方法論上,是很重視「通則化」此一概念的。量化實證主義認為,這個世界具備了一種「普同性的真理」而存在,萬物依循著此一真理運行。而依循這此一信念的認識,量化實證主義的研究,要求其研究的結果必須能夠普遍解釋與預測世界上的現象,這樣的結果是放諸四海皆準的。而此一研究進行「通則化」所選擇的方法,是透過研究所採用的變項,檢證變項間彼此的關係。僵化的量化實證主義論者認為,人類社會的世界,如同自然物理世界般,透過變項的操作與控制,將可檢證出一項不變的理論與定律。在此類研究中他們會假設,在他們所歸類的各個變項中的人們(樣本)之間,其特質彼此沒有差異,或說差異不大,變項本身才是差異。進而,研究者以此研究其所掌握的變項間的關係。然而,人類的社會有如自然物理世界如此單純嗎?電視中所顯現的暴力行為,是唯一影響兒童暴力社會行為的因素嗎?如果仔細想想,這之間的關係應當不是如此單純吧?

  回到質化研究的角度來談。有一些人可能會認為,質化研究「不考量」所謂通則化的問題。質化研究所展現的,是研究客體的獨特性,以此區別於量化實證主義的通則化思考。不過,事實上,這種思維也許也不甚正確。我認為,無論質化量化,研究皆須去解釋與預測乃至於評斷人類社會的問題。研究是一套驗證與詮釋資料數據的程序,產生出一套能夠解釋、預測與改變社會的說法與方法。透過研究,研究者在其中提出他對所研究的物體與社會問題提出他的解釋與看法,以及相應解決問題的方法策略。

  質化研究所強調的,是其研究結論是否能夠轉化、解釋其他的研究情境。也就是說,比如某一外籍工作者在台灣工作所遇到的「全球化下的新國際分工」問題,是否能夠外推解釋拉丁美洲受雇者或中國大陸勞動力在美國工作的類似問題。在此一認識論之下,質化研究在方法論上所強調的是,在進行研究實際操作之時,研究樣本的代表性是否符合其所要研究之客體的典範。若其所進行探討之研究個案,具備強大的代表性,並且在詮釋與印證由研究個案所得來之資料同時,推理的邏輯概念清楚而具有脈絡,則其所形成之假設或理論,將具備一定的解釋力以解釋類同之社會現象。

  也因此,質化研究對應於量化實證研究「通則化」的概念,質化研究也應該有所謂的「通則化」,只是兩者對於「通則化」的定義不同,方法論上所採取的標準也有所不同。僵化的量化實證主義者,會將其所欲研究的兩個變項彼此之關係看成是研究的最重要目的,但事實顯示,往往兩個變項間的線性關係,無法「通則化」推論至其所欲研究的實際社會,更遑論此一研究結果能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性原則。然而,質性研究亦不能不好好的經營其研究個案的樣本代表性與典範代表性,以及分析與詮釋研究個案的推論邏輯能力。例如,如果欲研究台灣影視工作者的工作條件,是否的確具備勞動彈性化的特性,以研究台灣影視工作者的勞動環境?以此,就必須調整勞動彈性化的理論與尋找適合解釋此一理論的台灣影視工作者個案,並加以分析推論之,才能以此一理論解釋之。

  總結而言,質化與量化研究,都必須具備有一定程度的推估與通則化解釋的能力。我們必須正視的是,人類社會是極度複雜的,而一項社會研究,無論質量化,都有其缺陷與無法解釋的闕漏。而「普同性」的價值也不見的絕對是正確的,或許,作為一個研究者,不該將「通則化」與「普同性」視為是研究的唯一真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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